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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東北礦災 救出22名受難礦工


【12:04】



受困於非法礦場的礦工,終於被救出。(路透社)〔自由時報訊〕根據中國官方指出,位於中國黑龍江省的非法礦場,在滲水造成礦工受困後,已將22名受困礦工救出,但仍造成1人死亡、3人失蹤。

外電報導,礦工因意外,鑽進鄰近礦井而受困於窄小礦坑內,在所有受困礦工中有1人死亡,此外有3人失蹤。

中國媒體報導,該礦坑已在2007年被政府勒令停用,但卻又非法重新開放。

外電報導,在礦工獲救的希望越來越渺茫時,28日忽然傳來好消息,根據偵測結果顯示,在地底280公尺處,呼救聲穿過特別鑽出的空氣管道傳出。從中國媒體所拍攝到的影片中可以看出,所有獲救的礦工身體狀況良好,但有外電報導,中國礦工產業為全世界最危險,光是在2009年時,就有超過2600名礦工死亡。

去年中國政府為了加強礦業安全而關閉超過1000座非法礦坑。根據外電報導,中國一直以來在礦業上一直都是自力更生,70%的能源來自煤礦。多數礦工為移民,缺乏訓練。

該怎麼看待民主與法治?

台灣英文新聞 - 時事評論
2011-08-30 11:36 AM

我們要一個民主與法治的國家、社會,這好像是一句廢話,問題是,似乎每個人看待他的方式並不一樣,而民主與法治本身的特質跟極限,好像也不被重視,只有人民一廂情願的「認為」他應該要是怎樣,卻從來沒注意他「其實」只能是怎樣。

這裡拿最近的兩個例子分別來說明法治與民主。


一個是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目前的結果被宣判無罪,當然引起民眾憤慨,陳水扁有沒有貪汙?在台灣根本不需要司法審判,他根本就是貪污!如果是這樣,那其實把他抓起來遊街讓人民偕道丟石頭就好了,幹嘛要司法審判?還是人民只是把法院當一個讓自己的情緒合理化、正當化的地方?一旦結果不一樣,「恐龍」二字便滿天飛,很想問問這些猛批法院恐龍的人,有幾個鑽研過判決書?有幾個鑽研過法律條文或精神?陳水扁有沒有貪汙是民眾說了算還是法律?


看完判決書了?好吧,那我們來討論一下,以最近在《蘋果日報》投書的張大春先生的那篇〈法律貶值與政治贖回〉為例,張先生認為,法院都承認陳水扁有做很多假發票跟假單據了,怎麼可能沒貪汙?這裡我不禁疑問,假發票跟假單據跟貪污有何關聯?如果陳水扁所支出的大於所收入的,請問,就算做假發票跟單據又如何?有多的錢進他的口袋嗎?頂多就是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罷了不是?同篇也提到,國務機要費就是國務機要費,怎麼可以一概論定支出大於收入就算了?當然是要看該名目的支出對或不對。這個部份就會牽涉到法理的討論,究竟大水庫理論能不能這樣涵攝,恐怕有待實務跟學說的補充,而此判決,不就是一個實務上的補充?


這是法治的限制,也就是他無法讓每個人都滿意,也不能任由民意左右他的決定,但也正是如此,社會才能得以更安定,否則一套規則單純就是看哪邊人多就聽哪邊的,社會肯定會更加的混亂,無法無天。最近人民對於法治的憤怒指數不斷的在攀升,從邵燕玲法官的七歲女童案,到日本留學生的計程車司機性侵案,乃至於現在的陳水扁貪汙案,人民對於法治的要求,既要公平公正,又要實現人民自己認為的正義;既想要他基於無罪推定不能隨便對人民發動懲罰,又希望他趕快處罰人民想處罰的人。不覺得,太過分了嗎?


而民主,更是有趣。


馬政府最近頻推法令,包括《近鄰噪音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明定「彈奏樂器或唱卡拉OK」、「樓上跑跳」、「電器使用(洗衣機等)」與「裝修工程」等四大類近鄰噪音,可由住戶大會同意通過管理規範,違反規範內容且不改善者,可移地方政府開罰三千到一萬五千元,下月底前上路。還有就是「颱風照顧假」,讓家中有停課小孩的父母能放假留在家中照顧小孩,且不扣薪水。


這些到處都被批評是為了選票所以頻頻動作,為何過去三年都不做?在這裡,筆者比較想問的是,難道你寧願沒有選舉機制,讓執政者永遠沒有選票壓力?如果執政者永遠都只有在最後一年會做好事,沒有選票壓力的執政者,就永遠不會做好事!制度的設計,本來就不可能預期「人」有高尚的道德,事實上,制度的設計就是因為人沒有高尚的道德,尤其是上位者,所以才要設計制度,如果大家都是好人都很棒都民胞物與慈悲為懷,每個人都自動自發的跟雍正一樣用功,每個人都跟范仲淹一樣先天下人之憂而憂,那根本就不需要制度了不是?


不要光指馬英九,事實上每個執政者都是這樣,也不要說「如果是我當總統」這種話,因為大家都知道,換個位子換個腦袋,事實上你只要認清民主制度,你根本不會為此感到不爽或是憤怒,而你應該要想的是:「好險我活在民主國家,因為這樣每四年都可以更好一次。」


民主國家就該是上位者以民為本,秉持著民有民治民享的精神做事,隨時憂國憂民,不分選舉與否,不管是否會連任,只想把事情做好!你是否太看的起民主制度了?對民主制度是否要求太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