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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傑榮專欄-警察、政黨和懲罰

 2011.05.12

中國時報訊


 中國作為一個擁有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大國,其政府處罰人民的方式一直吸引著全世界的關注。外媒每日有關中國的新聞報導常常讓中國政府「臉上難看」,使後者為獲得國際社會尊重作出的種種努力泡湯。大量報導都是有關人權人士在中國明顯不公的刑事司法體制下的遭遇,如世界知名藝術家艾未未新近被當局抓走一事;另外一些報導則著眼於中國每年處決的數以千計、卻身分不明的非政治犯。雖然人們對已公布的法律、某些個案、以及特定地方局勢知之甚多,但一旦涉及中國法律體系的實際整體運作,可靠數據卻少得出奇。

 本周出版的新書《對中國刑事司法體制的實證探究》(Criminal Justice in China: An Empirical Inquiry)在幫助我們進一步瞭解中國正式刑事司法程序的運作上,向前邁出了一大步。這冊書是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麥高偉教授和他一批能幹的同事多年來辛勤研究的結晶。而之前出版的類似書籍,無論在規模、研究範圍還是詳盡程度上,都無法與之媲美。

 這冊書展現在我們面前的,是一個由中國共產黨領導、警察統治的刑事司法體制,檢察官,尤其是法官,通常只在其中扮演消極和處處受縛的角色。從這方面來說,中國不僅和盎格魯─美利堅法域截然不同,就是和台灣、南韓、日本這些同樣地處東亞的民主國家也有天壤之別:這些國家的檢察官雖然不是沒有不足,但至少目前都在積極地發揮監督和制約警察的功能。民主國家的檢察官和法院,不是沒有意識到鎮壓犯罪的重要性,也明白警察有警察的難處,但行事中仍至少保有一定的政治獨立性,從而約束警察權力。中國的情況則剛好相反,無論在法律規定還是實踐中,都是警察說了算。法官和檢察官必須同警察一道「同心協力」打擊犯罪。在定期進行的「嚴打」運動中,這種情況就更糟,幾乎所有法律規則都被架空。

 誠然,通過中國刑事訴訟立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保護是非常重要的。刑事訴訟法於今年年底前會通過新一輪的修訂,麥教授的著作也論證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進行進一步改革的需要。例如,修定後的刑事訴訟法應當確保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能真正為在押嫌犯提供幫助。同時,刑事訴訟法還應當要求包括警察在內的證人出庭作證、接受交叉詢問,並確保能夠有效實施。

 但就像麥教授指出的那樣,不管怎樣改革,「多虧」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以及黨中央政法委的強大影響力,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似乎永遠有足夠多的模稜兩可、漏洞及例外情形,使得警察能夠保有不受制約的權力。此外,律師在這個制度下也沒有途徑,真正挑戰警察為圖一己之私、非法解釋和適用法律的行為。

 麥教授強調,有些普世法律準則雖被寫入立法,卻遭到警察的肆意扭曲,而中國當代文化在多大程度上縱容甚至是支持警察的這種行為,則是一個更為根本的問題。那些書本上規定的對權利的保護,在實踐中都因為敵對的價值觀、態度和一些習俗慣例而無法實施;這除了源於當今奉行的列寧主義「人民民主專政」外,也有傳統中國社會的影響。中國民眾普遍對犯罪嫌疑人缺少同情,不認為他們也應當享有一定權利,也因而對那些替嫌犯辯護的人缺少尊敬─如同「關係」(人與人的關係)一直凌駕於規則之上一樣,上述觀念在中國也根根深柢固。

 不僅如此,在中國,除正式刑事程序外,處罰一個人的方式還有很多。警察可以通過許多途徑剝奪個人自由,而無須經其他機關哪怕是最粗略的審查。每年有大批人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警察拘留,儘管該法規定的行為並不是「犯罪」,但一次輕微違法仍可導致長達十五日的拘留。同時,還有成千上萬的人因稍嚴重的違法行為被警察以「勞動教養」的名義羈押長達三年,有時甚至會延至四年。同樣,這也不被視為刑事處罰,而僅是「行政」處罰,因而中國正式刑事體制下最低程度的程序保護,對他們也完全不適用。類似的情況還有,警察無須向檢察官、法官或其他任何官員申請許可,便有權將吸毒或賣淫者羈押一段相當長的時間。

 最令人不安的,是警察和其他官員愈發經常地運用法外之手段羈押民眾,時間長短不一,受害對象範圍廣泛。很多意圖上訪的人,被非法囚禁在非正式的「黑牢」中。警察在沒有任何法律授權的情況下,隨意「失蹤」人權人士和他們的律師,頻頻對他們進行肉體和精神摧殘。無所畏懼的律師高智晟,在揭露警察對他施加的駭人酷刑後,第二度「被失蹤」,迄今已一年多毫無音訊。最近,一些城市的「國保」(地方公安系統下屬負責國內安全的部門)不斷失蹤「人權律師」,短則三日,長則七十日。另外一些人,即便是刑滿釋放後,仍繼續被警察強制隔離在家,不允許與社會接觸。上海律師鄭恩寵自○六年起就一直遭受如此對待;從去年開始,盲人「赤腳律師」陳光誠也陷入同樣命運。

 論及羈押,恐怕只有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享有比警察更高的特權。他們時常對涉嫌貪腐的中共黨員實施「雙規」─這其實是委婉的說法,實際情況令人生畏:受調查的人會被長期羈押,且與外界隔絕。對中國將近八千萬名中共黨員來說,一旦身陷其中,沒有甚麼法律規定能幫助他們脫身。如果經「雙規」認定存在嚴重不當行為,則再轉入正式司法程序、受到起訴。

 這些非刑事處罰或法外懲罰手段,已超出麥高偉教授新近著作的探討範圍。但我們希望,麥教授和他的同事或許很快會再挑重擔,將這些更不為公眾所瞭解的警察行動,用同樣富於深刻見解的方式呈現給我們。

 (作者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紐約大學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係協會亞洲研究兼任資深研究員,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韓羽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