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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預算審查看政黨輪替的意義與價值

工商社論 / 2001.11.04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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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於選舉的關係,政黨間的候選人與助選員又激起了許多口水戰。在野黨極盡所能的挖政府的瘡疤,攻擊其施政的弱點;執政黨則全力以赴的替政府講話,防衛其施政的成效。具有「超級助選員」氣勢的陳水扁總統,不但常為其所支持的候選人站台造勢,更挾著出版「世紀首航」一書的威力,以政權移轉五百天的感想,吐露出心中對在野黨抵制政府施政運作,以致造成政局不安的憤怒與譴責。從而,設法將政府施政績效不彰的責任,完全推諉給在野黨的牽制與國會議事的杯葛,已成為這次選舉所有執政黨候選人的「共同政見」。冷眼旁觀,不由得讓人對台灣首次政黨輪替的意義與價值產生懷疑。

 這種新舊責任的爭議,日前更出現在立法院九十一年度政府總預算案的審議上。由於國民黨針對行政院所提總預算案,提出有違反法令及牴觸立法院決議等許多問題與缺失,故要求行政院補修正相關預算書表後再行審查。幾經協調折衝,日前立法院終於將總預算案付委,但朝野協商同意要求行政院在立法院復會前,將參酌國民黨提案擬定之修正案,函送立法院併同總預算案交委員會審查。行政院主計長林全同時表示,行政院只會就立法院要求部分補提說明,總預算內容則不會更動改變。林主計長特別強調,立法院要求修正部分明顯窒礙難行,且修正幾乎等同重編,行政院無法接受。何況,「預算編製都是循前政府辦理,合不合理很難說,惟一定合法」。言下之意,即是蕭規曹隨,以昨非今似乎難以令人服氣。

 其實,政黨輪替最大的好處就是下台的政黨,一方面對政府施政的許多弊病與缺失知之甚詳,另一方面則可以在野的身分用更嚴厲的態度來監督與要求接任的政黨從事改革。以前在任時推出的好政策,固可以透過民主程序要求後手繼續執行;以前在任時推出的壞政策,亦可以藉用監督力量要求後手不可再犯。尤其是以預算的編製與執行為例,國民黨政府時代的確做了許多令識者大肆批評與質疑的事情,整本預算隱藏了無數未可為外人道的齷齪與污穢。惟即因為如此,國民黨才更能對現行政府所提的預算內容,挑出更多且更關鍵的毛病,要求政府修正與改過。一定是國民黨以前自己無法展現魄力解決的問題,才更能凸顯出政黨輪替的真正意義及對新政府施政能力的挑戰。換言之,舊政府以前做的事,不一定表示新政府就一定能做,原執政黨以前支持的政策,並不表示變為在野黨後還一定要支持。

 林主計長為維護總預算的完整性與程序性所表達的立場,容或可以諒解與接受,但他所提及的「合理」與「合法」二分式辯證理由,則似乎仍有待商榷。行政院編製預算的基本態度與原則乃是,合法性的維持絕對不可違背,至於合理性的部分則可以有討論的空間。如果國民黨以前違法,現在的政府當然不能再因循採行,但若國民黨以前的作法並未觸法,則現在的政府在考量延續採用前,自應進一步另行評估其合理性,再做定奪。然行政院要知道,不但合法性的判斷,不能建立在「前者就是這樣做」的簡單基礎上,尤有甚者,政府不能違法本來就是政府行事的起碼要求,自始就不應該成為一個解釋的理由。不可否認地,國民黨政府曾經利用許多法令灰色地帶便宜而專斷的行事,但這些剛好也就是新政府可以著力改革與表現的地方,是故針對合理性的質疑,新政府不能只是以開放討論的方式來敷衍與處理。換言之,主計處以「都是循前政府作法辦理」當作解釋理由,不但讓行政院承擔與前政府一樣有觸犯法律的可能風險,另一方面更反映出現在的政府凡事推諉,不敢負責的鄉愿作風,在此事件上,又添一例。

 平心而論,國民黨所提的修正意見,並非全屬於「寬以律己,嚴以待人」的內容。在法律模糊的情況下,前政府亦曾利用債務基金的調度還本,來逃避公共債務法的舉債上限規定,更常將溢價釋股收入列為經常收入,以符合預算法經常收支平衡的要求。只是政府財政狀況的惡化日益加深,同樣的操控手法,但其對財政紀律的破壞與影響卻有極大的差別。國民黨政府時期勉強還可以被「容忍」的事情,現在的政府不必然還能或還應被允許,這也就是即使法律仍有未明確之處,立法院卻先透過許多附加條件或決議的訂定,來補強與約制的主要原因。行政院至少在這部分,包括歲計剩餘財源的認列,釋股收入的修正為資本收入,以及司法院高等法院所屬應按機關別編列單位預算等,皆應該給予立法院更高度的尊重與配合。

 吾人相信現任政府面對的問題與挑戰要比以往艱鉅,但這也代表了民眾透過政黨輪替的期待與希望所寄。行政院允宜從九十一年度總預算這件事,把握機會,展現反躬自省、虛心檢討的能力。果如此,這次預算案的朝野互動庶幾可成為政黨輪替正面功效的最佳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