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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制訂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

(2007/1/5)


  為什麼要制訂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主要理由有二。第一個理由是,目前所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存在許多憲法本身的內在根本問題及時空環境變遷問題。這些問題國內的憲法學者一直有很多的討論,例如在中央政府體制方面,現行憲法的基本制度設計雖然是內閣制,但是為了防止內閣制中國會頻頻倒閣的問題,乃取消了內閣制中的不信任投票制度,改以美國總統制所特有的,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決議的否決權,如此卻造成行政部門在國會部門沒有獲得過半數的支持,卻仍能以掌握國會三分之一的席次而繼續執政,造成少數統治的問題。增修條文雖然糾正了此一問題,改為立法部門對行政部門所提的覆議案,只要有過半數的同意就可以否決覆議案,維持原決議。但是總統直選後,整個中央政府體制向總統制傾斜,總統制所特有的否決權,卻必須掌握國會的過半數才能否決成功,而不是美國總統制的掌握三分之一就可以否決。增修條文的修改顧此失彼,可以說愈修愈混亂。又如五權憲法的憲政邏輯問題,獨立成一院的考試院,屢屢侵奪行政院的用人權力,增修條文雖對此做了修正,但仍遺留有未解決的問題。在監察院方面,增修條文將原來屬於國會的監察院,從本質上改變,由民意機關改成近似總統的「行政監察使」,但仍餘留國會所擁有的調查權以及彈劾權,造成非民意機關也可以過問政府政策的對錯,顯得治絲益棼。另外在時空環境變遷上,許多當時憲法的規範,特別是基本人權以及基本國策的規範,相隔至今已經超過半世紀,無法與時俱進,必須徹底加以翻修,才能符合世界潮流。因此與其沿用過去分期付款式修憲的方式,不如畢其功於一役,以制訂第二共和憲法的方式來加以完成。

  制訂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的第二個理由是,藉由制訂第二共和憲法的方式,讓中華民國與臺灣的關係有效地釐清,並在憲法層次進行有力地連結。眾所周知,中華民國與臺灣的首次接觸是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奉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之命來台接收,當時在台北公會堂(即今天的中山堂)的接受儀式上,同時掛滿了盟軍的國旗,顯示盟軍同意國民政府接收並管轄臺灣。至於臺灣地位的歸屬,由於不久發生韓戰以及國民政府在大陸的失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並迅速得到國際社會主要國家的承認,美國擔心臺灣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因此一手導演臺灣地位未定論,要日本在終戰協議上僅表明放棄臺灣,而不言明歸還給中國。這段臺灣地位未定論雖然已經成為歷史,但是無法否認臺灣與中華民國的連結,從一開始就顯得那麼地柔弱。今天臺灣因為民主化,臺灣的主體性已經獲得確立,同時在中華民國就是臺灣的論述下,即使是所謂的獨派大老辜寬敏先生都可以接受中華民國,並率先倡議制訂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中華民國已經成為臺灣社會最大的公約數,「扁宋會」的第一項共識,可以說首次獲得獨派大老公開的支持,因此我們應該把握這難得的機會,制訂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讓民主化後的臺灣,透過第二共和憲法,有力地與中華民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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