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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歡迎根據事實的批評


2011年 07月22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獲得壹傳媒老闆黎智英的7項承諾後,通過給予新聞台的播放許可。這是官民雙贏的局面,政府免去了涉嫌違憲、違法、限縮新聞自由的質疑;壹傳媒也承諾成立「跨媒體倫理委員會」,納入外部的學者專家擔任委員,進行對壹傳媒主動自律的監督。
媒體受到政府(特別是司法部門)及民間相關人士的監督,在民主國家已相當普遍。壹傳媒不能例外,多次表示歡迎監督,並且認真遵守經與社會團體謹慎論證後的規範,此皆有目共睹,也是NCC願意發給執照的主因。同時,媒體間互相監督批評也所在多有,壹傳媒對此誠懇接受,並感謝同業的指教。
然而,就像媒體報導新聞與監督政府一樣,最最基本的功課就是根據事實、釐清事實、尊重事實,所有的故事展開的報導和評論分析,都必須完全根據事實,這已是媒體工作的ABC。


媒體竟當起警總
在NCC通過壹電視新聞台的執照後,就有媒體氣急敗壞地拿出戒嚴時警總事先審查的伎倆,堅認壹電視不會遵守承諾,並嘲諷NCC副主委所說的:「不要預設立場,認定他們一定違反」是「善體人意」、是「相信人性本善」,「令人佩服又稱奇」。好笑的是NCC不做警總了,媒體反而當起警總來了,而且有未卜先知的能力。
為了彰顯他們的論點,還舉梅鐸旗下英國報紙的竊聽案為例,指摘NCC發照給壹電視。這是兩件風馬牛不相干的事,是邏輯上的類比謬誤。
回到事實最大的媒體最高原則。該氣急敗壞的媒體在報導中說:「不過事實上,壹傳媒的跟拍與監聽手法,幾乎師法梅鐸新聞集團……」文中所謂的「事實上」剛好不是事實。
壹傳媒從未否認的確有跟拍,這本來就是調查採訪的必要手段;但是絕對沒有監聽。那篇想當然耳的文章違反了最基本新聞倫理──就事實論事實,以致完全破功,所有的論證都失去說服力。
壹傳媒旗下的所有媒體都可受公評,而且歡迎根據事實的批評。細心的讀者已發現創刊初期的《蘋果日報》跟現在比起來,已經改善很多,都是接受各界批評的結果。但是沒有事實做根據的批評,則是無中生有,違法失格,令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