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隱私權vs.新聞自由 大法官將釋憲

在蘋果日報登陸台灣之後大家都很熟悉狗仔隊這個名詞,對他們跟拍採訪的方式也覺得很習慣;不過有一個蘋果記者_王煒博在跟拍藝人孫正華夫妻時踢到了鐵板,因為對方報警
警察就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開出1500元的罰單。
但是王煒博認為此例一開以後大家豈不是都不能採訪了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而今天司法院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辯論,雙方言詞交鋒分別從隱私權和新聞自由的角度發言,而大法官將在兩個月之內做出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史上,首度由個人聲請釋憲召開的憲法法庭,辨論先前蘋果日報記者因為跟拍採訪,被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可處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的規定開罰,記者王煒博不服,聲請大法官釋憲,聲請人方面認為,1991年公佈的社維法,對不正當理由的條文及跟追的定義,模糊不清。

內政部代表人始終強調,除非是涉及有公共利益,否則採訪必須尊重當事人的隱私,取得同意,不過聲請人認為,媒體在採訪時應享有資料蒐集與內容查證的自由,公共價值有時是在採訪過程中慢慢形成的,社維法禁止跟追,侵害了新聞的採訪自由。

前NCC副主委石世豪、政大新聞系教授翁秀琪和律師李念祖三人也擔任鑑定人,表達看法,石世豪也指出,美國制憲時增訂保護新聞自由條款,就是所謂的憲法時刻,而現在就是台灣的憲法時刻。

這場攸關新聞採訪自由和公眾人物隱私的辯論,從早上九點一直進行到下午五點二十分結束,雙方言詞交鋒,大法官將在2個月內作成解釋。記者陳姝君林國煌台北報導。


(2011-06-16 20:00) 公視晚間新聞
狗仔跟拍爭議多 釋憲案成指標
狗仔跟拍事件,時有所聞,民眾有"知"的權利,媒體也有"求知"的權利,但狗仔文化充斥,國內外皆然。

國外狗仔跟拍最明顯的例子,是1997年黛安娜王妃在巴黎狗仔隊瘋狂追逐下,車禍喪命;至於國內,民國90年,藝人小S在私人別墅開派對,也被周刊偷拍並報導,但因為與公共利益無關,小S最後在民事訴訟上還打贏官司,另外流行樂小天王周杰倫,也曾經因為不滿被跟拍,不惜在馬路上和狗仔大打出手。

至於政治人物,立委吳育昇也被狗仔拍到和孫仲瑜進出汽車旅館,就算馬上道歉,但形象已經重挫;還有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同樣被拍到和女性友人進出汽車旅館,最後也丟官。

去年7月,前總統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爆出召妓疑雲,雖然壹週刊指證歷歷,但刊出來的跟拍照片,陳致中本人並沒有入鏡,後來陳致中提告,成為官司最多的跟拍案件。狗仔文化,是揭弊防弊?還是揭人隱私,滿足偷窺慾?




民間司改會律師高涌誠指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一般民眾的確有落差,國外普遍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期待性"較低;另一個判斷的標準是"場合",媒體如果在公開場所跟拍採訪,一般被認為較無侵犯隱私的問題。


憲法既保障言論自由,也保障隱私權,民主國家的媒體號稱第四權, 新聞自由不該動輒得咎被限縮,但被報導者也有"隱私權",兩者經常拉鋸、衝突,孰是孰非,最後往往只能靠司法來給答案,但爭議永遠存在。
記者 李曉儒 陳柏諭 台北報導


(2011-06-16 20:00) 公視晚間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