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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貼海報、選課被拒 可打行政訴訟

【1/17 16:18】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通過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未來大學生或研究生不滿學校行政處分,例如張貼海報、考試成績、加退選課程等事項,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

 以往依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只有被退學等影響在學資格事項,學生才有權打行政官司。

 本案源起大學研究所碩四學生蔡耀宇,93年3月16日向校方申請在公告欄張貼「挺扁海報」,被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不准張貼,蔡耀宇經過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改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及訴訟權,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這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學生身分而予以剝奪。

 大法官指出,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就算不屬退學或類似處分,受侵害學生仍有權提起行政爭訟,沒有特別限制必要。
最新釋憲 大學生訴訟權解放 2011/01/18

目前大學生只有受到退學處分,才有爭取行政訴訟的機會,但是大法官最新釋憲條件放寬,未來大學生只要不滿校方行政處分,就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不過台大校長李嗣涔擔憂,這樣一來,將會造成學生和老師的關係緊張。

大學生在校園張貼海報嗆聲抗議、對教授打得考試成績有意見、對加退選課程或被學校記過感到不滿,大學生申訴後如果仍不服學校規定,從現在開始,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

大學生訴訟權大解放,都因為就讀台大企管所四年級的蔡曜宇在93年選舉期間,向學校申請要在佈告欄上貼「挺扁海報」,被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不准張貼,還有台大國發所的陳玉奇,97學年跨院加選EMBA學程,遭學校拒絕,不准加選,醒吾技術學院觀光科的龍同學,因為91學年度下學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無法順利畢業,三個人都經過校內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都遭駁回,改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變更成功。

大學生不滿學校行政處分,可以告學校了,學生越來越自主,但是教授老師們恐怕教學壓力,也跟著變大。